壹、民事權利的處分原則
懲罰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決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懲罰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壹)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人,訴訟的過程和結果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只有當事人才是處分權的持有人。
(二)當事人處分權的範圍包括程序性利益的處分和實體性利益的處分。
1.在程序方面,當事人有權決定訴訟的進行和終止。
2.在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判的對象和範圍。
第二,懲罰原則的適用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方式有積極和消極兩種。
原告提起訴訟,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撤回訴訟的;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和反訴都是行使處分權的積極形式。壹審判決後,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提起上訴或申請強制執行,是對其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處分權的行使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決定是否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2.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通過撤訴的方式終止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起反訴;
3.壹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確定上訴審理範圍。第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終止訴訟;
4.在訴訟中,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調解、申請法院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5.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能否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三、公民權利的特征是什麽?
公民權利有三個基本特征:
1,相等。每個公民不分年齡、性別、民族、宗教信仰、職業、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
2.連續性。公民從出生到死亡的民事權利,法人從成立到消滅的民事權利,自始至終享有法定的民事權利;
3.真實性。由於我國社會主義物質基礎雄厚,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是有保障的。綜上所述,民事權利的處分原則是保證民事主體積極行使權利,有序合法地行使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