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參考以下法律: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大城市居住建築日照標準在嚴寒日≥2小時,冬季至日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日照標準在冬季至日日不應低於2小時;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得降低相鄰房屋原有日照標準;舊區改造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寒冷天氣日照1小時的標準。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的違法建築或者因違法建築的買賣、出租、抵押引起的民事糾紛。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不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采取改正措施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城鎮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六條城鎮個人居住建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鄰建築的采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批,發給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財產法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