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變它,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來限制它。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老年人護理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