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1,表現範圍不同;
2.對業績後果和風險的不同責任;
3、追求目的不同。
合同的含義:
1.本合同應在承包商和訂購方之間履行。未經定作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驗收工作轉讓給第三方;
2.定作方同意承包方將工作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與定作方沒有權利義務關系,與承包方只是法律關系;
3.在交付工作成果前,承包人以個人名義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由本人承擔;
4.合同的客體是承包人的勞動成果,簽訂合同的目的是承包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包人只有完成工作成果才能獲得報酬。
委托合同的含義:
1.委托合同壹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行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使委托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由委托人承擔。
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綜上所述,合同的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自費完成壹定的工作;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通常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完成壹定的工作。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合同中的承包人壹般與第三方沒有法律關系;但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在完成交易的過程中,往往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合同和委托合同在履行的範圍、履行的後果、風險責任的承擔和追求的目的等方面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0條
合同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九百壹十九章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雙務有償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處理委托事務,無論預期結果如何,受托人都有權要求委托人就所處理的事務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