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繼承權的性質和來源
繼承權是自然人死亡後,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遺囑取得其遺產的權利。在我國,繼承權主要以血緣為基礎,即子女作為父母的直系血親,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這個權利是合法的,不受戶籍等因素影響。
二、宅基地的性質和繼承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劃撥給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雖然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民個人,但其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父母死亡後,子女作為繼承人,有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需要註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改變宅基地用途、不得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
第三,戶籍對繼承權的影響
戶口遷出不會影響子女的繼承權。無論子女的戶籍是否遷出,只要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當然,如果孩子已經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可能就要考慮宅基地使用權與城市規劃和用地政策的銜接了。但這並不意味著子女失去了繼承宅基地的權利。
第四,繼承權的實現和保護
子女在實現繼承權時,可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如提供身份證明、繼承證明等證件,向有關部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同時,如果其他親屬或組織侵犯了子女的繼承權,子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子女遷出後,仍有權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繼承權以血緣為基礎,與戶口是否遷出無關。但需要註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子女在實現繼承權時,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62條規定: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