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遺囑形式上的缺陷,被認為是無效的。寫遺囑是遺囑的壹種形式。很多人老了會考慮立遺囑。但這個時候因為年齡太大,身患疾病或者文化程度不高,我只能選擇別人來寫遺囑。但民法典對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有嚴格的規定。所以稍有不慎就會導致遺囑失效。司法實踐中,大量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根據白皮書的結論,在過程、主體、形式和內容上存在繼承人範圍難以確定、被繼承人遺囑能力難以確定、遺囑因形式上的缺陷效力存疑、遺囑因內容上的缺陷效力存在爭議等四大問題。常見的情況有立遺囑人未簽字、遺囑未註明日期、見證程序有瑕疵;用遺囑處分他人財產;遺囑人缺乏立遺囑能力(例如,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譫妄、阿爾茨海默病、嚴重疾病等。).
除了書面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法律不僅明確規定了遺囑的形式,還嚴格限定了證人的身份。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不能是與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近年來,隨著財富的積累和人們法治意識的提高,立遺囑日益成為人們自由處置財產、繼承家族財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相當壹部分人的認知中,壹份簡單的遺囑文字記錄,就能記錄下妳想訴說的事情。但是,這種對遺囑的誤解,或者對遺囑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不僅會影響遺囑內容的實現,還會造成親屬之間矛盾的激化,甚至糾紛。是立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誌的自由表達,但這種意誌只有在他死後才能表達。因此,為了保證其真實性和嚴肅性,法律必須對遺囑設定嚴格的形式要求,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偽造或篡改遺囑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