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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監管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處理未經許可經營電力業務行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從事電力監管機構監管工作的人員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職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沒收其兼職收入;拒不改正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業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電力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壹)不遵守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二)發電廠互聯、電網互聯不符合相關規章制度的;

(三)未公平、無歧視地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開放電力市場,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

第三十二條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電力市場規則運行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泄露電力交易內幕信息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和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的法規、規章披露相關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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