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直接侵權人協商停止侵權行為;
2.找當地村委會和派出所調解;
3、收集侵權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障礙。
農村自留地被他人占用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壹是與直接侵權人協商,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尋求當地村委會或派出所的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收集侵權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需要註意的是,土地占用是有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此外,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關於占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根據不同的土地類型和年產值的差異,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如征用耕地、菜地時,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時,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征用耕地和基本農田也有相應的補償標準。
起訴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
4.被告提出了書面答辯;
5.聽力;
6.法院做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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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