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
自然法主張某些權利因人性中的美德而存在,是自然賦予的(傳統上是上帝或先驗來源),這些權利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
自然規律是物質運動的內在的、本質的、穩定的聯系,表現為只要對應客觀條件,就起作用,不變,否則就失效,各種規律互不幹擾,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社會規律也是如此。
2、是否依靠人的意誌。
自然法起源於古希臘哲學家,他們認為“自然”是智慧的、永恒的,而法律是任意的,只是為了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認為,永恒的標準可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考。這取決於人的意誌。
自然規律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人不能隨意改變、創造或破壞。人可以用自己的身體和物質工具作用於客觀世界,引起自然界的壹些變化,可以有目的地觸發、調節和控制自然界的人和事。
3.是人類控制的嗎?
在自然法中,智者派區分了“自然”和“法”,所有對人為法的評價都應以其與自然法的壹致性為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說,不公正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自然規律,沒有人為幹預,是客觀事物本身運動、變化、發展的內在必然聯系。
4.不同的影響
自然法倡導自然人權、人人平等和正義至上。自然法是整個科學的思想基礎,是各種具體法規的指導原則,高於壹切人類法律和人權。這種人類自然平等的思想是羅馬法律實踐的理論概括和升華,標誌著羅馬法學的高度成熟。
利用自然規律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也受到人們社會實踐的情況和水平的制約,與社會規律有壹定的聯系(見社會發展規律)。因此,在解決實際問題時,往往要求運用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進行系統而全面的研究。
擴展數據:
自然規律沒有人類的實踐活動也能發揮作用,比如日食、地震、風雨雷電等。社會規律的作用是通過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表現出來的;自然規律起作用的有效時間相對較長,而社會規律起作用的有效時間壹般要短得多。
自然法則與階級利益沒有直接關系。不同的階級和群體都可以利用自然規律為自己服務,只是在利用的目的和方向上有壹定的階級性。而社會規律則不同,因為在階級社會中,大部分社會規律直接涉及不同階級的利益,它們的發現和利用往往是在階級鬥爭中實現的。
因為自然規律不具有階級性,不直接涉及人的階級利益,所以反映這壹規律的自然科學知識不具有階級性,也不具有民族性和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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