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案情:2020年6月8日,死者文立(化名)的母親李虹(化名)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女兒在某小區煤氣中毒死亡,並提供了相關證明,要求按照某市政府救援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付,因為保險責任中包含煤氣泄漏,煤氣中毒應屬於保險責任。
本來根據相關證明,案件很快就可以賠付,但公安部門調查案件時得知,死者其實是燒炭自殺。事發時,房屋門窗緊閉,門窗縫隙人為用膠帶封住。還有壹個裝著木炭的火盆,死者生前有抑郁癥的病歷。警方表示,自殺的說法只是根據現場情況推斷,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機關的職責只是排除刑事案件。
我們在得到新的信息後與死者的母親李虹進行了溝通,稱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了壹些問題。我們以為這件事不是意外,建議她放棄索賠,但她媽媽說公安部門只排除刑事案件。她認為我們在暗示,孩子自殺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她拒絕賠償,將采取法律措施。(其實溝通前我特別緊張。讓家人接受自殺已經很殘忍了,更別說讓她放棄索賠了。)
這是第壹次處理這樣的理賠案件。無論是與家人的溝通,還是專業技能,我都明顯缺乏能力,或許是覺得自己太有同理心了。總怕出了什麽事讓家人再難過。當我告訴她我建議放棄索賠時,我手心冒汗。
經過溝通,我查閱了法律條文,終於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壹條中得到了壹些信息。
如果切合實際,我們認為死者的自殺也是根據公安部門的現場勘查和死者抑郁癥的病歷推斷的。畢竟,證明壹個人自殺的證據似乎只有遺書。目前這個事情還沒有定論。等我們的上級領導怎麽處理吧。如果他們決定拒絕賠償,家屬肯定會上訴到法院,這就要看法院怎麽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