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集中行使城管執法權的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
(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
(四)確需集中演練的。
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和執法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監督城管執法活動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