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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時制度不能超過壹個月多少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月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月工作時間根據實際周數和天數計算確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指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即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等作息方式,可以不按“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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