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無過錯損壞或丟失租賃房屋,通常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災等;
2.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比如,租的房子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
3.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個有效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房屋租賃合同有三種情況: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租賃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提前退租應註意的事項
1.提前終止可分為合同規定的情形和違約兩種:
房東和租客在符合約定或者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會有違約責任。雙方均可按正常程序解除租賃;另壹種情況,壹方違約,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提前收回房屋,那麽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方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
租房時,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合同條款中壹般都有約定,任何壹方不履行合同,就賠償對方壹個月的房租。所以租房不提前退押金也是默認規則。其實押金並不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簽訂租賃合同時,租賃雙方應明確條款和約定,避免發生糾紛。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須經過友好協商同意並書面確認,同時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等損失。解決租賃糾紛時,雙方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