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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使用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收費期間使用全天準停車位,城市道路臨時停車位使用標準如下:

中心六區,每天最低每半小時2元,最高每半小時5元。

“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根據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停車位規劃確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全天準停車泊位所在的道路上標註屬於“重點區域”或者“非重點區域”的現場標誌,方便公眾識別。

本收費標準以自然日(0:00:00~24:00:00)為收費周期,每個收費周期內的收費周期為:工作日(07:30:00~21:30:00)和非工作日(10: 00 ~)。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含兩個)收費周期的,每個收費周期內產生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按照本收費標準另行收取。

這個收費標準的計費單位是半小時。同壹車輛在同壹路段連續停車兩次以上的,相鄰兩次停車間隔時間小於半小時的,繼續前壹次停車時間進行計時計費。

法律依據:《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施細則;機動車停放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具體標準。

第五條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方式。

(壹)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機場、碼頭、車站、旅遊景區、住宅區、露天或者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車服務供求關系確定。

(二)非自然壟斷的機動車停車服務(商場、娛樂場所、賓館、寫字樓等配套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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