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時,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對抵押物進行定價、拍賣、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貸款利率。沒有約定壹年固定利率,或者合同執行期間的利率。
4.借款人應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並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完成合法有效的貸款抵押擔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額提供貸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需要延長貸款期限的,可以申請展期。
6.借款人負責抵押登記。
7.不清楚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是信貸合同還是正式合同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第四百二十壹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確定的債權期限、範圍和最高金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後兩年,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六)法律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除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