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解釋也稱授權解釋或官方解釋,(單選)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形式解釋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多項選擇)
1.立法解釋。廣義的立法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對法律規範的解釋。
2.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法律規範具體應用的有關問題所作的解釋。在我國,司法解釋分為兩種:(多選)壹種是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的解釋。這壹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約束力。二是檢察解釋,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壹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
3.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辦理職權範圍內的行政事務時,對涉及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所作的解釋。在中國,有兩種行政解釋:壹種是國務院關於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必須註意)關於如何具體應用行政規範的解釋;二是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如何具體適用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說明。
4.非正式解釋,也稱為越權解釋。指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個人對法律規範作出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可分為兩種:壹種是任意解釋,是指公民、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社會組織或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並非所有國家機關的解釋都是正式解釋)根據自己的理解對法律規範的解釋。另壹種是學術解釋,是指相關專家學者在學術研究、法學著作、法學教育和法制宣傳中對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
(二)根據法律解釋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釋可分為語法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和邏輯解釋。
1.語法解釋是指從語法結構、詞義等方面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比如物權法。
2.系統解釋是指分析壹項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關系,以及它在所屬的法律部門、法律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明確法律規範的意義。比如合同法中的規範和民法通則中的規範的關系。
3.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將壹項法律規範制定的歷史條件與歷史上類似的法律規範進行比較,來闡明該法律規範的內容和意義。比如類比和比較。
4.邏輯解釋是指運用形式邏輯的規律和方法分析法律規範的內容,闡明其立法精神和意義。
(三)根據法律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分為字面解釋、限制性解釋和擴大解釋(多選)。
1.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規範的字面意思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2.限制性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進行比其字面意義更窄的解釋。比如“本公園禁止車輛入內”,此處車輛排除自行車。
3.擴大解釋是指當法律規範的字面意義比立法意圖更窄時,為了符合立法意圖,在更廣的範圍內對法律規範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