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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為正確審理建築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

3、建設項目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亮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已於2020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

1.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當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2.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定,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等債權。

3.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自發承包人應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4.本解釋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

第三,解釋的起草過程

該解釋於2002年3月啟動,從啟動到正式頒布,歷時兩年半。在兩年半的時間裏,征求了法院系統、各地法院、建設部、NPC法工委、審計署、建築業企業協會、房地產開發商、律師、房地產中介評估機構等相關部門的意見,還在網上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先後修改了20稿,最後形成了這個草案,經過審判委員會兩次討論,

從最高法院的角度來看,司法解釋有兩個方面需要考慮:壹是法院審理過這類案件,這麽多年在壹些問題上尺度不壹,需要平衡統壹執法尺度。二是近年來建築行業的市場不是很規範,需要法院作為司法手段處理建築合同糾紛滯後的機構,通過審判進壹步規範建築市場,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家法律法規,通過審判渠道規範建築市場。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隨著施工合同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我們也應該有壹些解決辦法,以防不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2條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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