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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

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各地區制定相應的統壹補償標準。但壹般來說,賠償是根據以下幾項進行的:

1.壹處宅基地置換同地段300平米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並決定的補償方式,是底線,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m2計算,搬遷費按10元/m2計算,分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的標準。

3.地上房屋及裝修款補償:沒有具體標準可供參考,壹般由評估機構確定。

4.停產停業損失:該費用主要用於經營性用房的補償。

5.拆遷獎勵。

6.電器轉讓費:壹般按市場價補償。目前家電轉讓費:200元壹臺空調;有線電視150元每戶;電話轉賬到88元;熱水器100元,以此類推。

7.其他補償或補貼。

城中村改造的要求如下:

城中村改造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以改善城中村綜合環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務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惠民利民、科學規劃、綜合改造的原則,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

城中村改造規劃應根據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和區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土地綜合利用專項規劃指標,考慮村民安置、環境特征、經濟發展等因素,並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由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組織編制。

綜上所述,由於城中村改造實行“壹村壹策”,城中村的補償項目不壹定按照上述項目進行補償,主要是因為城中村的經濟發展條件不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壹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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