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的受理和歸檔
公安機關接到相關舉報或者發現醉酒、危險駕駛行為時,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壹旦收集到充分的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二、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現場勘查記錄、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報告、證人證言等。同時,應當嚴格審查證據,確保其真實、合法、充分。
三。起訴和審判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依法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四,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時,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等因素綜合考慮,適當從輕處罰。
此外,對酒駕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如造成人員傷亡等,應依法嚴懲,維護社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總而言之:
辦理醉駕刑事案件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相關規定,包括案件受理立案、證據收集審查、起訴審理、定罪量刑標準等。在辦理過程中,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條:
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 mg /100 ml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