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施行日期:20070401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監督法,進壹步規範和完善司法解釋,不斷提高司法解釋質量和水平的重要舉措。
《規定》強調,司法解釋權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監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壹步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解釋,司法解釋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有關立法精神。
《規定》進壹步完善了司法解釋的工作程序,促進了司法解釋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立項、起草、審查、協調、公布和備案實行統壹組織協調,定期清理、修改、廢止和編纂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協調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統壹負責。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明確規定,司法解釋的來源主要有三種:
壹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或其他司法部門可以建議立項制定司法解釋。
二是下級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司法解釋。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可以直接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就法律適用問題請示。
第三,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釋的項目。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議案和建議,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