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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

法律解析:因刑事侵犯人身權利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發現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

第壹條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破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發現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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