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8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4.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依法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4.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依法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