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二、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1)司法解釋自公布或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
(二)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於新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存在的,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司法解釋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適用新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