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街道辦事處開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街道辦事處只在收取管理費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所辦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企業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街道辦事處在企業註冊資本內獨立承擔。街道辦事處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時,設立街道辦事處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街道辦事處因自身民事活動產生糾紛的,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當事人包括三個方面:(1)主持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是自然主體;(2)訴訟當事人,即訴訟活動中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訴訟代理人;(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有效進行。民事訴訟主體通常指第二類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在法庭上,有時被告會反駁說原告不能起訴,或者說自己沒有實體權利,所以不能當原告。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這就是當事人的訴訟資格是否適當的問題,即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的合法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