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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做了筆跡鑒定,對方不認可。筆跡鑒定結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筆跡鑒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很強公信力的證據。對方不承認也沒關系,只要法官認可就行。筆跡鑒定未能作出明確結論的,法院應當認為申請司法鑒定的當事人相應主張不成立,並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筆跡鑒定壹般是壹方當事人因認為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的筆跡是偽造、變造的(如模仿、假冒他人簽名),而向筆跡司法局申請鑒定,以確定材料上的筆跡是否為當事人本人所寫。根據舉證規則,壹般情況下,主張書證系偽造、變造的壹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向法院申請筆跡司法鑒定。如果最終鑒定結論是無法認定材料上的筆跡不是當事人本人所寫,則該證據不是其本人筆跡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由法院主持對方當事人的相應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第壹次司法鑒定沒有明確的結論,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委托鑒定;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當事人也可以考慮申請司法鑒定,從筆跡形成的時間來判定證據是否偽造、變造,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筆跡鑒定結果是壹種鑒定結論,指紋鑒定也是壹種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屬於證據,單個證據不壹定決定案件的成敗。但客觀來說,專家結論對於法官認定事實非常重要。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法官會傾向於根據鑒定結論認定事實。筆跡鑒定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筆跡鑒定結果是鑒定結論的壹種,屬於證據,單個證據不壹定決定案件的成敗。但客觀來說,專家結論對於法官認定事實非常重要。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法官會傾向於根據鑒定結論認定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1條規定:“當事人沒有與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相反的證據和理由的,可以確定證明力。“筆跡鑒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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