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制定。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國家確定的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現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生育法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是人口大國,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以及建立和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