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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可能排除犯罪的認知錯誤是什麽?

最有可能排除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在法律性質上與實際客體不同(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比如A偷了B的包,回家後打開發現裏面有壹把手槍。

a通常只是故意盜竊普通財物,實際上卻有偷槍的結果。因為槍支屬於刑法第127條盜竊罪的客體;財物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客體;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現了不同的對象:公共安全和財產權利,所以A中的事實錯誤不僅僅是具體對象的錯誤,而是對象的錯誤。

客體錯誤防止行為人對錯誤事實承擔故意責任。a只承擔盜竊罪限度內的責任,對誤盜槍支的事實不承擔故意責任。a只能定盜竊罪。但如果甲持有槍支,則可能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擴展數據:

客體錯誤,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與行為人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壹構成要件)。例如,A試圖殺死B,但由於把C誤認為B而殺死了C..a預期侵權的客體是B;實際侵權的客體是c。

因為B和C都是人,都屬於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的對象,所以無論A殺死C還是B,都是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不超出故意殺人的對象範圍,不改變犯罪對象的性質。因此,A仍構成故意殺人罪。

可以看出,對象錯誤對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比如甲、乙等人晚上在某小區鬧事,被小區保安追打。a逃跑時感覺有保安在後面追。a拔出劍,轉身刺向身後的身影。結果他捅了緊跟其後的搭檔B。

法院判決A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某壹行為認定為既遂,是指認定A對其伴侶B的死亡結果是故意的)

在適用法律符合論認定這壹錯誤之際,A對B死亡結果的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無關緊要。

如果行為人預見到侵權客體在法律性質上與實際侵權客體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行為人只對同壹部分承擔故意責任,對不同部分不承擔故意責任。

百度百科-認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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