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壹條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健全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