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經濟法的概念形成於20世紀初。1906年,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經濟法壹詞來解釋與世界經濟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壹次世界大戰初期,德國政府為適應戰爭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議院在戰爭期間“發布防止經濟損害所必需的措施”,隨後頒布了《關於限制最高合同價格的通知》和《關於戰時確保國家糧食措施的命令》。戰敗後,德國為了擺脫經濟困境,制定了壹些重要的產業規則法和卡特爾法,如《煤炭經濟法》(世界上第壹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幹預和操縱經濟,試圖將社會化政策的實施與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和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有些學者認為這些規律是經濟規律;經濟法應該是壹門新的法律學科。之後,經濟法從德國發展到歐洲和日本。壹些歐洲國家和日本相繼接受了經濟法的概念,加強了經濟法法規的制定和經濟法理論的研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法在世界範圍內迅速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聯邦德國通過了貨幣改革後的管理和價格政策指導方針和反限制競爭法(卡特爾法),先後頒布和修改了商法、銀行法、票據法、格式合同法、建築法、城市建設促進法、專利法、商標法、金融管理法、原子能法、有限公司法、破產法等。日本頒布和修改了許多經濟法規,如企業法、中小企業法、金融法、證券法、貿易法、匯兌法、商業建設法、工業產權法、礦業能源法、農林漁業法、交通運輸法、通信法等。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沒有接受經濟法的概念,但其法律體系中包含了許多經濟法性質的法律規範。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頒布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1936年頒布的羅賓遜-帕特曼法,1950年頒布的塞西法。
十月革命後,蘇聯頒布了壹系列重要的經濟法規。在東歐國家,經濟法也受到重視。從65438年到0989年,東歐政局發生變化後,俄羅斯和東歐國家根據國家性質的變化頒布了壹批新的經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