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1989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這樣,居委會成員的直選制度就確定了,但法律還沒有明確由誰提出候選人、等額或差額選舉等問題。
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城市和農村按照居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1982憲法將農村基層組織定為群眾自治的村委會後,村委會領導班子直選的做法逐步在全國推行。1987《村委會組織法(試行)》頒布後,村級民主選舉進入新的發展階段。1998 165438+10月修訂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明確規定村委會必須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十壹條第壹款)“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選舉產生。“(第十三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第十四條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等法律規定,明確了村民委員會進行海選、差額選舉、村民選舉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