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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罪犯收監的規定

1.依法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交付執行前三個月以上的罪犯收監。2.監獄收押罪犯時,應當審查規定的法律文書是否齊全。沒有合法證件的不得收監,法律證件不全或者記錄不正確的可能導致錯誤收監。3.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壹十五條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第二百壹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刑期未滿的罪犯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收監執行。

罪犯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書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更正;那些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人不會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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