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被抓後,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查閱卷宗嗎?
律師在偵查階段是不允許查閱案件的,只能在開庭時查閱,因為案卷涉及偵查的機密和案件的保密。律師作為非公安機關,沒有查閱案件的資格,只能在開庭時經過允許才能查閱,這也是為了案件的公正。
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嫌疑人落網後,案件處於刑事偵查階段。這時候嫌疑人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律師不能查閱卷宗,案卷只能由辦案人員查閱。法院審理案件時,律師可以申請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