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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規劃管理條例

法律主觀性:

2007年6月28日,NPC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因為城鄉規劃是壹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面對生活中的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中國人在2007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來應對新時期的城鄉建設問題。那麽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如何規定城鄉規劃的修改的呢?下面將通過列舉法律法規為您講解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壹是城鄉規劃修改規定,城鄉規劃壹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但是,城市化和城市發展是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城鎮體系規劃也是壹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影響城鄉發展的因素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就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時刻關註規劃的具體實施和城鄉的發展變化,及時對城鄉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當然,為了維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的條件做了嚴格的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壹)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化,提出規劃修改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同時,《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了規劃修改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及規劃修改和調整造成的損失補償。這壹系列規定減少了規劃實施過程中修改的隨意性,是規劃決策客觀、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壹。此外,規劃的修改強調在規劃修改過程中保護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如《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征求規劃區內利益相關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專項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規劃”, 且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二。《城鄉規劃法》關於舊城區改建實施城鄉規劃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舊城區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建設規模,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區域,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保護建築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通過介紹《城鄉規劃法》中關於城鄉規劃修改的規定和關於城鄉規劃實施的規定,希望可以回答大家的問題。如果還是有疑問,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維權,建設更加和諧民主的社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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