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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車第二排安全帶有必要嗎?國標裏有規定嗎?

新規定包括:乘用車所有座椅(第三排及以上折疊座椅除外)應配備安全帶;不超過20座(含駕駛座,下同)或者長度不超過6米的乘用車,以及最高設計時速不低於100公裏的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前排座椅應當全部配備安全帶;長途客車、旅遊客車的駕駛座、前排無座的座位和前排護欄不能起到必要保護作用的座位應配備汽車安全帶;(同方向)座椅的座椅間距大於1 m且座墊前方沿座椅縱向不超過0.6 m範圍內無其他物體時,也應安裝安全帶;臥鋪客車每個臥鋪應安裝兩點式安全帶。

各地車管部門將對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之後生產的上述車輛的安全帶設備進行檢查。到期未配備或配備不合格車輛的車輛,不得辦理車輛管理業務。

車窗玻璃不能貼鏡面反光膜。

專門用於公路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應當在車身兩側噴塗明顯的“禁止煙火”字樣或者標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備後反射器。車長超過6米的掛車和機動車還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誌燈。空載高度大於3米或者寬度大於2.10米的機動車應當安裝示廓燈。所有車窗玻璃不允許貼鏡面反射遮陽膜。駕駛室上方應安裝壹個紅色標誌燈。

車上應配備消防設備,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客車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牢固地安裝在車內,並便於攜帶。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三角形警示標誌。三角警示牌應妥善放置在車內。各地車管部門在辦理車管業務時將按要求對上述車輛安全產品進行檢驗,未通過車管業務的不予辦理。

實習期,開車要貼指示牌。

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壹的執業標誌,由路面執勤民警檢查。

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的,憑車輛所在地轄區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辦理。

機動車所有人更換的發動機型號與原型號不壹致,無法辦理變更登記。新更換的發動機(包括發動機缸體)無編號的,經車管部門批準後,可刻原編號。

電動三輪車不能上路。

車輛識別代碼(或車型、出廠編號)壹經刻制,不允許更改或變更。在同壹輛汽車的車架上(無車架的機動車是車體的主要承重部分,不能拆卸),不得既刻車輛識別代號,又刻車輛型號、出廠編號;同壹輛車上標註的所有車輛識別代碼的內容應該相同,否則將被拒絕。如果車輛識別代碼有改動或變更,將移交刑偵部門處理。

申請註冊登記的非免檢機動車,以及申請定期檢驗合格標誌的在用機動車,必須在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12個月內申請註冊登記或者檢驗合格標誌;超過12個月的,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電動三輪車”因為沒有列入國家發改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能註冊,不允許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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