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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問題

中國古代不缺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看待程序。它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本質上是壹種人治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於有正當程序,也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正當的。”“所以,鼓吹‘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指的不是壹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正當的法律程序。

儒家思想是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主導正統,傳統法律文化缺乏“法治”的因素。對於統治者來說,尊儒術強調“治民”高於“治法”。雖然當時的法家提出“治法”高於“治民”,但這種“治法”實際上是以嚴刑峻法和依靠專制為特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雖然建立了法制,但反右和文革使法制蕩然無存,社會壹度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態。改革開放後,我們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開始了民主法制建設。過去二十多年來,中國在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特別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立法不斷完善,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司法權威進壹步鞏固。法治建設的初步成效是明顯的,值得肯定。但總的來說,法治建設,尤其是程序法治建設還存在壹些障礙。這個障礙,首先在於人們的觀念,表現為重實體輕程序,重權力輕權利,重關系輕法治,沒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辦事的習慣。其次,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缺乏正當程序。

中國古代不缺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看待程序。它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本質上是壹種人治程序。“法律程序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正當程序的存在,也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正義的”“因此,主張“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實際上指的不是壹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正當的法律程序”。

長期以來,我國比較重視禁止令和正名的實體合法性,對程序的合法性重視不夠,沒有充分認識到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我們不能僅僅把法律當成壹種規則,而實現這種規則的過程也應該被視為法律的壹部分。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法治的本質是自由、民主、平等、獨立、正義等價值在社會制度和運行機制中的體現,而程序法治是實現上述價值的最佳途徑。程序概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壹,而且是主導要素。因為正是程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行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彰顯和保障了社會正義。同時,只要確保公民成為法治運動中的積極力量,國家法治的力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力量將是無窮的。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保證實體正義實現的制度條件。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我國仲裁制度在建立過程中存在行政色彩濃厚、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適用範圍過窄、仲裁程序訴訟化嚴重、仲裁協議形式要求過嚴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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