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壹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壹百三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或者未履行報告和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網絡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