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犯罪,雙方達成和解的,不予處罰;造成輕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提高刑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原因、手段、危害後果、賠償認識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情況,決定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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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