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人和雇主直接就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談判,以找到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壹方是單位,另壹方是單位的職工,因雙方存在壹定的勞動關系而相互認識。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是自願的,誰也不能強迫。調解程序是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在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壹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該程序不僅具有靈活、快捷的勞動爭議調解特點,而且具有強制執行的效果,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壹,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要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