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當在收到司法確認申請後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決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延長10天。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
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法院申請執行。
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之壹,依法由獨任法官辦理,實行壹審終審。人民群眾辦理司法確認案件可以分為受理、審查、裁定、執行四個階段。在受理階段,當事人提出申請後,人民群眾會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且無管轄權爭議的,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當事人限期補齊材料;不屬於司法確認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裁定駁回申請。在審查階段,人民群眾首先對案件進行書面審查,並根據案件情況通知當事人出庭回答問題,輔以必要的證據調查,包括要求當事人進行補充陳述或者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也將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實相關情況。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根據司法確認裁定進行相應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確認案件的法律文書形式由確認調整為裁定。該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