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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經辦人員在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應進行核實。

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在協助凍結業務時,應核實的證件和法律文件如下:

1,主管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

2.主管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由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3、人民法院下達凍結存款決定,其他主管機關下達凍結存款決定。

金融機構業務流程的驗證要素:

1.身份證明文件:用於核實客戶身份的有效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2.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裁決、令狀、凍結令等。,證明凍結業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賬戶信息:客戶的賬戶詳細信息,包括賬號和賬戶名稱,確保凍結操作的準確性;

4.授權文件:代理辦理業務的,需提供相應的授權或委托書;

5.聯系方式:客戶或代理人的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在凍結過程中進行必要的溝通和通知。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在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必須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縣級以上機構出具的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的裁定書或決定書進行核實,確保程序的合法性、正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導致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的收入通知後,擅自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87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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