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
(三)股息請求權;
(四)依法轉讓出資或者股份的權利;
(五)請求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六)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七)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
(八)公司增資或發行新股的優先購買權;
(九)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10)特殊情況下請求公司購買其股權的權利;
(11)公司強制解散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用盡內部救濟原則)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對公司經營的建議權和查詢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