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發生正面沖突時,法律適用有幾種意見:(1)船舶所有人意誌說。有人認為,船舶的國籍並不總是與公共福利有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船舶的國籍可以根據船東的意願隨意變更;當國內外發生正面沖突時,國內的公共福利就會被忽略。(2)旗法理論。主張從客觀價值考察,應將目前正在懸掛的國旗所代表的國家的法律視為國旗法。這種主張可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存在流轉說的缺陷,容易將船舶的國籍與船旗混淆,本質上類似於船舶所有人的意思說。(3)自然人國籍的類比。主張用類推的方法解決自然人的國籍沖突,即當國內船舶與外國船舶發生國籍沖突時,國內船舶的國籍優先;外國船舶發生國籍沖突時,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這個命題更有針對性和合理性。船舶國籍的消極沖突是指船舶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也稱為無國籍現象。船舶國籍的消極沖突或無國籍狀態主要有三種:壹是船舶已經建造,尚未根據壹國國內法取得國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國籍無效或被撤銷;第三,船舶根據國籍國國內法喪失國籍,沒有恢復國籍。
船舶國籍發生消極沖突時,法律適用有幾種意見:(1)自然人國籍的類推。主張適用船籍港所在地法,就像解決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壹樣。這個命題有壹定的合理性。(2)分級應用理論。主張首先應遵循船籍港所在地的法律;船籍港不明的,適用船舶所在地法律;當船舶在公海上時,應適用法院地的法律。這種做法客觀公正,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要求。(3)區分理論。主張如果船舶因船舶所有人消極的國籍沖突而成為無國籍人,應共同適用自然人國籍沖突的解決辦法;對於其他負面沖突,各國應盡量避免;在船舶獲得新國籍之前,不允許失去舊國籍。這個命題有壹定的針對性,但也有例外。如果船舶未收到船舶國籍證書,則應獨立適用將收到該證書的國家的國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