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壹方出軌而離婚的,應當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壹致,可以約定歸出軌方,也可以歸無過錯方。但是,無罪壹方不能因為另壹方不忠而否定他方的撫養權。雙方如有爭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壹般會按照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和與孩子的感情來判斷孩子的歸屬。
壹般來說,人民法院在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雙方父母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監護權。出軌方作為法定監護人之壹,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只要符合撫養條件,就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