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麽?
1.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並憑房產證轉讓土地和房屋。拆遷補償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但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3、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法轉讓。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4.目前房地產開發獲取土地主要有兩種方式: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土地出讓是指開發商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並按照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期限。比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商品房是40年,綜合住宅是50年。
5.拆遷不補償土地,只補償土地上的附著物。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
6.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是指經政府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7.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8.《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征地補償肯定是存在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過多糾結於具體條款,只要合法操作就能有效維護自身利益,但具體補償需要相關當事人結合當地政策做出有效答復,否則很難解決自身問題。
出售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如下:
1,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以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補償費;
2、根據被拆遷房屋戶的人口檔案臨時居住條件按月補貼房屋周轉補償費;
3、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房屋征收獎勵補償方式。
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壹定的使用年限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轉讓是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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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