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負責人、勘察單位負責人、設計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委托書,指定工程負責人。
第三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工程質量負全責,不得違法發包或者肢解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並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對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對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