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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強制報廢公裏數

出租車使用年限小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公交車10年,大型出租車公交車12年,達到使用年限將強制報廢。另外,如果沒有達到規定年限,但是行駛了60萬公裏以上,也會被強制報廢。此外,如果汽車在三個測試周期內都沒有接受檢查,它將被報廢。

出租車即將報廢時,車主會選擇將其註冊地轉移到外地,同時將車輛性質變更為非營運車輛,作為私家車上路行駛。根據新規,在營運客車和非營運客車之間改變使用性質的車輛,將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即強制報廢8年。這有利於防止車輛在報廢結束前被轉移到其他地方繼續使用,保障道路安全。舊報廢要求中,非營運私家車報廢年限為15年,而新要求取消了非營運私家車的報廢年限,只指導壹定裏程的機動車報廢。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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