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的對象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土地;
2、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依法收回的土地;
3.使用權被依法沒收的國有土地;
4、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重組或其他原因調整的國有土地,或經批準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山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嚴格保護:
(壹)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