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親屬的含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親戚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2.因婚姻、血緣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產生的親屬;
3.親屬、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壹定範圍內有相互贍養義務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但他們不是家庭成員,因為和這些親屬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可能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