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懲罰不僅是懲罰犯罪的工具,也是教育和改造罪犯的手段。也就是說,刑罰的懲罰功能與其教育改造功能應該同時進行,不可偏廢。相關國家法律的壹項基本原則。根據國家法理學的壹般理論,刑罰的懲罰功能表現為罪刑相適應和懲罰的及時性、準確性,從而保證犯罪分子不會逃脫懲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明確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治安案件,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旨在糾正其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使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或他人帶來的危害以及將受到的相應法律制裁,從而對自己和周圍群眾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二,什麽是教育法律關系
1.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教育法律規範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它由三個要素組成,即主體、客體和內容;
任何壹種教育法律關系都是以相應的現有教育法律規範為基礎的。教育法律規範只能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實現。壹般來說,只有當作為教育法律規範適用條件的法律事實出現時,特定的法律關系才會產生、變更或消滅。學術界對其性質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壹種是將其歸於行政法律關系;
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