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處方是醫生為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是藥師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責任。
處方* * *有三個部分:
(1)處方前言包括醫院全稱、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加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識別號、經辦人姓名和識別號;
(2)處方方處方頭處方以“R”或“RP”開頭,表示服用以下藥物;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
(3)處方附言包括醫生、藥師、價格評估員的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調配處方藥的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處方。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儲存期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儲存期為3年。
處方保存期限屆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並登記後,方可銷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八條開展藥物非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的企業或者藥品開發機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負責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和處理。從事藥品研究、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三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和放行程序,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的藥品進行審核,並經質量負責人簽字後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調配處方藥的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處方。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儲存期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儲存期為3年。處方保存期限屆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並登記後,方可銷毀。